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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9-09 16:25  

  

                     冀文社字〔200965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局: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抄送:各扩权县市文化局


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申请人在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突出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至第五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各设区市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为省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第七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本省及全国的分布情况,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九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对传承人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等给予适当资助;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记录、整理有关技艺资料;

(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五)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传承不力的,经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附件:

河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项目名称与分类:

传承人姓名:

保护单位:

各设区市:

  

  

  

  

河北省文化厅制

二○○   


一、传承人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片 (二寸)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荣誉称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个人简历

传承谱系

个人技艺传承历史与现状

技艺特征

个人成就

交流、出版和获奖情况

主要代表作品及作品展览、演出、收藏、

  

二、申报、推荐、审核意见

本人申请意见

  

  

签名(盖章)

   

单位意见

项目保护

  

  

(盖章)

   

部门意见

当地文化行政

  

  

(盖章)

   

部门意见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

  

  

(盖章)

   

三、各设区市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二○○         

四、各设区市专家委员会评议专家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职称

单位

联系电话

签字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北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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