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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联合国教科文项目”申报指南
2018-09-05 08:24  

 

 

一、相关程序

一、多国联合申报材料

(一)如果遗产项目存在于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之上,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材料。

(二)委员会鼓励提交分地区或地区计划、项目和活动,以及地理上非毗邻地区缔约国共同开展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缔约国可单独或联合提交这些推荐。

二、对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的扩展或缩减

(一)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意,可将该遗产项目扩展至国内和/或国外的其他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

(二)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意,可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对该遗产项目予以缩减。

(三)相关缔约国提交新的申报材料,证明该申报项目,经扩展或缩减后,符合所要求的全部列入标准。此类申报应按照既定的申报程序和截止期限提交。

(四)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列入该遗产项目,则该新列入遗产项目应取代原有遗产项目。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不列入该遗产项目,则原先列入的遗产项目应保持不变。

三、申报材料的提交

(一)ICH-01表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ICH-02表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ICH-03表用于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所有表格均可从https://ich.unesco.org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申报材料应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二)申报缔约国应使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参与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缔约国可在委员会评审之前随时撤回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其按照《公约》享有国际援助惠益的权利不受影响。

四、申报材料的审查

(一)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推荐和国际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标准。

(二)作为试行措施,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三款设立名为“审查机构”的咨询机构,负责完成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以及1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其做出决定。委员会应在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领域的情况下指定十二名成员组成审查机构,即:代表非委员会委员缔约国的六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的合格专家和六个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

(三)审查机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委员会每年应更换四分之一的审查机构成员。秘书处应至迟于委员会届会开幕三个月之前,将待补空缺职位通知各选举组的缔约国。相关选举组主席应至迟于届会开幕六周之前,将至多三名候选成员的材料送达秘书处。一经委员会任命,审查机构成员应为所有缔约国和《公约》的利益秉公行事。

(四)关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每项审查应评估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度。同时,还应评估该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特别是由于缺乏保护和保障措施,或因全球化进程、社会转型或环境变迁而导致该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

(五)审查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包括以下建议内容:

1.将所申报遗产项目列入或不列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2.遴选或不遴选推荐的计划、项目或活动,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

3.批准或不批准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六)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综述,包括所有申报项目,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国际援助申请,以及摘要和审查报告。申报材料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供其查阅。

五、特别紧急情况下受理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按照U.6标准,委员会主席团可以请相关缔约国加快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后,委员会当与相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主席团制订的逐案受理程序,尽快评审申报项目。遗产项目所在缔约国、任何其他缔约国、相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主席团关注特别紧急的情况。相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

六、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一)委员会按照可用的资源和评审能力,提前两年确定下两个周期内可处理的申报材料数量。此上限应用范围应包括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材料,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和1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

(二)在该上限总数范围内,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评审每个申报国的至少一份申报材料,优先考虑:

1.尚无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尚无优秀实践入选或尚无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获得批准国家的申报材料,和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2.多国联合申报材料;以及

3.与同一周期其他申报国相比,拥有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入选的优秀实践或获得批准的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数量最少国家的申报材料。

申报国在同一周期提交多份申报材料时,应表明希望其申报材料接受评审的优先顺序,同时也提请申报国优先考虑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委员会在评审之后决定:

1.是否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是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2.是否遴选某一计划、项目或活动作为优秀保护实践,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3.是否批准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的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四)委员会决定不列入、遴选或批准,或退回申报国补充信息的申报、推荐或申请,经更新和补充后可在以后的申报周期内重新提交委员会评审。

(五)委员会决定将申报、推荐或申请退回申报国以补充信息,并不暗示或保证今后该遗产项目将会列入,推荐项目将被遴选,或申请将获批准。任何后续的重新提交,必须充分表明其满足列入、遴选或批准的标准。

七、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或从一个名录中除名

(一)一个遗产项目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缔约国可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此类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符合申请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程序和申报期限提交。

(二)如委员会对保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之后,确认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

(三)如委员会认为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

八、已列入遗产项目名称的修改

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可申请修改已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名称。此类申请最迟应在委员会届会三个月以前提交。

九、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

(一)缔约国凭借援助或独立实施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时,通过国际合作制订保护措施,并为实施这些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形成了一些良好做法和模式,委员会应鼓励对此进行研究、建档、出版和传播。

(二)委员会应鼓励缔约国为实施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三)委员会除为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登记造册以外,还应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获得的经验等编制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委员会应鼓励对其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所涉及的保护措施的成效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应促进此类研究与评估方面的国际合作。

(五)委员会应根据从此类和其他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就优秀保护实践提供指导,并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公约》第七条 ()]

十、申报及评审时间表——程序概览

(一)准备和提交

当年331日:编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和最能体现《公约》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公约》第十八条)推荐材料的筹备性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

第一年331日:秘书处接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材料,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材料和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的材料将在下一周期评审。秘书处将收到的材料原文公布在《公约》网站上。

第一年630日:秘书处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请缔约国补充完整。

第一年930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缺失信息、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的截止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将退回缔约国,以在随后的周期补充完整。秘书处收到缔约国根据补充材料要求修订的申报材料后,将其在线公布并替换原先收到的材料。其英文或法文译文在备妥后,也在线公布。

(二)审查

第一年12月至第二年5月:审查机构审查申报材料。

第二年4月至6月:审查机构召开最后审查会议。

委员会届会四周前: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呈委员会委员并在线公布,以供查询。

(三)评审

第二年11月:委员会评审申报、推荐和申请材料,并做出决定。

二、所需材料

一、ICH-01表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ICH-02表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三、ICH-03表用于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所有表格均可从https://ich.unesco.org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申报材料应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

要求申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一)该遗产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尽管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项目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特别急需保护。

(三)制订保护计划,使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项目。

(四)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

(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六)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充分协商,将该遗产项目列入本名录。

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一)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三)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推广作用。

(四)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

(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一)鼓励缔约国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推荐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供遴选和推广。

(二)委员会在每一届会议上均可明确征集具有《公约》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合作特色和/或注重特定优先保护方面的推荐项目。

(三)此类计划、项目和活动向委员会提交以供遴选和推广时,既可以是业已完成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当中的。

(四)委员会在遴选和推广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五)委员会应从向其提交的推荐中遴选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的计划、项目或活动:

1.该计划、项目或活动涉及《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定义的保护措施。

2.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3.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

4.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已证明有助于促进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的成效。

5.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正在或业已实施。

6.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成为分地区、地区或国际保护活动的范例。

7.如果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入选,申报缔约国、实施机构和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愿意配合传播优秀实践。

8.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经验与其效果评估密切相关。

9.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

来源:《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8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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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传统工艺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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