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冀文社字〔2009〕6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局: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的命名和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河北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河北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的命名须经自愿申报,专家委员会考察、审议,省文化厅审核同意等程序。
三、河北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的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常开展或支持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为内容的保护、传承等活动,并产生一定影响。
四、省文化厅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传播等活动中给以指导和监督。
各级文化部门应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宣传等活动中给以协助和支持。
五、对支持、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各级文化部门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财税政策。
六、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须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省文化厅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文件精神;
(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研究、开发、普及推广等活动,积极参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三)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活动情况报告。
七、河北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发生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的,需及时向省文化厅说明情况。
八、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称号自然取消:
1、企业破产的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法人资格的;
2、不能正常开展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为内容的保护和传承活动的。
九、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北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企业
申 报 书
企业名称:
河北省文化厅印制
二○○九年 月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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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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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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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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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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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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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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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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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情况
三、审核意见
申申请企业意见 |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市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省文化厅(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