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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富有特色文化活动的通知(办社图函〔2008〕27号)
2013-09-10 10:28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富有特色文化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文明办〔200511)的精神,配合《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围绕民族传统节日开展丰富多彩、富有特色文化活动,体现时代特色、民族特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就组织好2008年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的文化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族传统节日文化活动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

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是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情感。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族传统节日对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意义。

要深入挖掘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充分展现和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将民族传统节日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使之成为展示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平台,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渠道。

二、精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节庆活动,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的不同主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精心策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合作,共同组织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的各项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安定团结、欢乐祥和的喜庆节庆气氛。

在民族传统节日期间,要着重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各种灯会、游园会、文化庙会,以及传统工艺、美术、音乐和民间习俗展示等为当地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节庆活动,体现人文关怀、增添节日魅力,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感召力和吸引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不断增强节庆活动的广泛性和群众参与性,把民族传统节日与建设和谐文化、培养文明风尚紧密结合,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三、不断探索,积极促进民族传统节日的保护与传承

要积极利用和开发丰富的民族传统节日资源,广泛开展文化娱乐和节日活动,不断创新,丰富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突出地方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推动我国民族传统节日的保护与传承。要加强对民族传统节日的研究和保护工作,通过记录、收集、整理与民族传统节日相关的文字、音像资料,建立完善的节日档案,积极探索保护民族传统节日的措施和办法,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指导,对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开展较好的地区,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四、以民族传统节日为契机,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

各地要在民族传统节日期间,举办与民族传统节日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咨询、讲座等,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保护民族传统节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
下一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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