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颁布30年来,省文化领域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之后出台的第11个地方性法规。它标志着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迎来了一个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对全面加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条例》包括总则、非遗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非遗传承与传播、非遗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在内容上,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持一致,又借鉴吸收了外省、市的经验,与河北省实际相适应,彰显了七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条例》41条中有13条规定了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
二是保障措施更加有力。《条例》除明确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外,还规定专项资金要“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为解决全省特别是基层非物质保护工作经费短缺、缺乏财政保障的连续性等问题做出了刚性规定。
三是确立了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机制。《条例》规定,要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对于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条例》的出台。
四是重保护促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健康发展。针对一些地方、部门或单位“重申报、轻管理”、偏面着眼于经济发展甚至过度开发破坏了非遗项目保护的核心等问题,《条例》规定要正确处理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这些规定有利于形成传承保护和激发相关企业单位发展活力的新局面,实现两者共赢。
五是体现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非遗保护。在规定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的同时,《条例》对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学校、科研单位、非遗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在开展非遗收集、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传承、传播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使非遗保护主体的社会涵盖更加广泛。
六是明确了保护单位条件及认定程序、职责。这将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保护单位主体够规范、履行职责不明明和不到位等问题。
七是建立了异议处理机制。《条例》规定,对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持有异议,或者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这项规定进一步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透明度、公平性,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既反映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也弥补了《非遗法》的空白。